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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农夫山泉200万名誉权索赔案逆转:郑学知律师团队成功打掉99%索赔请求,彰显舆论监督司法边界。

作者: 郑学知律师 日期:2025/10/18

【经典案例】农夫山泉200万名誉权索赔案逆转:郑学知律师团队成功打掉99%索赔请求,彰显舆论监督司法边界

       案件背景:2024年,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将自媒体“果商业评论”唯一股东赵某诉至法院,指控两篇商业评论文章对其构成诽谤,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作为被告赵的代理律师,郑学知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事实梳理、证据攻坚与法律论证,最终推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中的99%赔偿金额,仅支持2万元合理开支,成功为自媒体舆论监督行为划清法律边界。

    核心争议:自媒体报道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原告主张:涉案文章标题使用“背信弃义”“背刺娃哈哈”等词汇,误导公众,构成诽谤;指责文章内容未经核实,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援引第三方评估报告经济损失超10亿元因此诉请赵某承担200万元连带赔偿责任。

    面对巨头公司200万元的索赔要求,被告赵某一度六神无主,后在朋友引荐下找到郑学知律师。郑学知律师接手案件后,抽丝剥茧地深入分析研究,制定详略得当的抗辩对策。深挖事实证据,夯实“真实采访”过程,主张被告文章内容真实性团队调取果商业评论成文过程中的作者与娃哈哈经销商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文字稿,核实经销商企业工商信息,证明文章内容系对“陈列买断”“市场竞争”等客观事实的描述,而非主观臆断。文章核心事实源于某竞争品牌经销商的真实采访,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原始凭证佐证,不存在捏造。援引《民法典》第1025条“新闻报道合理核实义务”条款,主张自媒体已通过“多方信源交叉验证”(经销商采访+行业公开信息)尽到审慎义务,不构成“捏造歪曲事实”。被告抗辩发文行为属于正常舆论监督,针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如“陈列买断”)的质疑属于正当舆论监督。原告农夫山泉作为上市公众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钟睒睒作为“中国首富”,对涉及经营行为的舆论监督应承担更高容忍义务,除非存在“恶意侮辱诽谤”,否则不应轻易主张名誉侵权。

对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主张被告文章传播量达99万+,造成恶劣影响,并辅以“4.6亿元企业价值损失评估报告”,认为索赔200万元合理。被告代理律师细心发现,通过不同互联网端口登录原告公证网页,显示浏览量不一致,指出原告公证数据不具有公证性。一针见血地指出,涵盖2024年3-12月全网络舆情,无法单独归因于涉案文章,索赔200万元缺乏量化证据,实质是以诉讼压制合法舆论监督。

同时,被告对原告诉讼动机提出质疑指出200万元索赔远超同类案件常规标准(同类名誉权纠纷平均赔偿不足5万元),结合其年营收超200亿元的企业规模,主张其存在“以诉讼压制批评声音”的滥用诉权嫌疑。

法院采纳郑学知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其中一篇文章“内容客观,无捏造,未造成名誉受损”,驳回原告对该文的全部诉求;另一篇文章仅因标题用词不当构成侵权,对200万元经济损失索赔全部驳回,仅支持2万元合理开支。

     本案中郑学知律师团队展现了“以证据为盾、以法律为剑”的辩护思路:证据层面通过原始采访记录、传播数据等“硬证据”,直接削弱原告“虚构事实”“损害严重”的核心主张;精准援引“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舆论监督免责”等条款,为自媒体合法监督行为争取司法空间;将200万索赔压减至2万,实质打掉99%诉求,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确立了“舆论监督≠名誉侵权”的裁判标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机关明确,自媒体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质疑性报道,即使存在标题用词瑕疵,只要内容基于真实信源且传播范围有限,不应轻易认定为名誉侵权。这一判决为自媒体舆论监督划定了合法边界,也警示企业需理性应对批评声音,避免滥用诉讼资源。